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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终362号

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终36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男,35岁(1980年7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3日被羁押,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1208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扣押人民币十三万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应以自首论,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撤回上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12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辛建

代理

审判员  鲍 艳

代理

审判员  杨 朔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 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