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公路4925号D-493,组织机构代码72949337-2。
法定代表人:邹军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圆,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银花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31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张锋,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银花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滁州银花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款10000元。同年6月12日,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少诉讼请求后应收25元,由原告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丽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