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执字第2279号

祝爱敏、晁稳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爱敏,晁稳雷,吕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2279号申请执行人祝爱敏,女,65030019680517592X,汉族,居民,住新建石河字市。被执行人晁稳雷,男,372901198004138937,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吕美英,女,372901198710038028,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爱敏与被执行人晁稳雷、吕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3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75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3.027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晁稳雷、吕美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河君

审判员  崔思颢

审判员  胡大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