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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2119号

孙海利与被告蔡立博、潘国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海利,蔡立博,潘国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2119号原告孙海利,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定边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蔡立博,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住陕西省岐山县雍川镇。被告潘国永,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利与被告蔡立博、潘国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利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立博、潘国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孙海利负担。

审判员  孙鹏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