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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3执23号

徐永红申请执行胡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永红,胡正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3执2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红,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被执行人胡正兰,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胡正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正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正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江东支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正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江县江东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存款3480元至从江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宏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