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李正山,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冯义,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莱芜市莱城区人。
被执行人:山东德旭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德旭,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运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峰,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玄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曲晓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敏,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系冯峰之妻。
被执行人:姚丽,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系冯义之妻。
被执行人:付德旭,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杨士英,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刘成志,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
被执行人:曲晓丽,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系刘成志之妻。申请执行人李正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德中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义应偿还申请人李正山欠款300万元。被执行人山东德旭制管有限公司、莱芜市东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德运焊业有限公司、冯峰、莱芜市玄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德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敏、姚丽、付德旭、杨士英、刘成志、曲晓丽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中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奎祖
审判员 王华杰
审判员 董风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