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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429号

李敏等人与孟祥雨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敏,姜乐腾,姜乐涵,姜守志,周秀娥,孟祥雨,陵城区德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申请执行人姜乐腾,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申请执行人姜乐涵,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申请执行人姜守志,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周秀娥,女,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孟祥雨,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陵城区德顺物流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敏、姜乐腾、姜乐涵、姜守志、周秀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祥雨、陵城区德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台仙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