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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922号

河间市顺达汽车钣金喷漆部、刘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顺达汽车钣金喷漆部,刘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顺达汽车钣金喷漆部。经营者马红梅,女,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刚,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刚名下的牌照号为冀J×××××的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