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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1299号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1299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丽,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林分理处主任。被告熊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礼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