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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1462号

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诉赤壁市三国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赤壁市三国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462号原告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邱明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荣汉,该公司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简谋远,富顺县童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壁市三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法定代表人周方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三国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赤壁市三国酒业有限公司已经全额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壁市三国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自贡天翔陶业制品有限公司全额负担。

审判员  陈益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