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141号
原告:吴楠,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姜明辉,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彦涛,男,住莱阳市。
被告:莱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志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战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