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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2141号

吴楠与王彦涛、莱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楠,王彦涛,莱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141号

原告:吴楠,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姜明辉,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彦涛,男,住莱阳市。

被告:莱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志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战艳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