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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7号

贾洪伟与林成富之间民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贾洪伟,男,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林成富,男,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洪伟与被执行人林成富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洪伟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朝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购粮款169056元及利息;2、执行费2463.45元;案件受理费184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成富以自己所有的评估评价为人民币贰拾伍万零壹佰零壹元整(小写:250101元)的七楼(详见信息见评估报告)抵顶欠贾洪伟的粮食款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零伍拾陆元整(小写:169056元)及其他各项费用(包括诉讼费、评估费等),履行了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洪伟申请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朝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伟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瑾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