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98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宏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思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