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2612号

张国红与楼鑫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红,楼鑫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红。被执行人楼鑫芳。

原告张国红与被告楼鑫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东巍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楼鑫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红未实现债权15629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楼鑫芳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61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韬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代理

审判员  王伟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潘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