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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87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家集支行与周保山、王晓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家集支行,周保山,王晓艳,周忠喜,董钢厂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87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家集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驻地。代表人杜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哲,系该行职工。被告周保山,农村居民。被告王晓艳,农村居民。被告周忠喜,农村居民。被告董钢厂,农村居民。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家集支行诉被告周保山、王晓艳、周忠喜、董钢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家集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退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家集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钦波

审 判 员  陈 雷

人民陪审员  孙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