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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民初318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诉陈亚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陈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31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贾俊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晓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任键,系该公司淳化公司员工。被告陈亚娟,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化县十里塬镇蒙家村151号,身份证号码61043019750915202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诉被告陈亚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钊

人民陪审员 任 熙

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