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354号
原告:孙嫦娥,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武强县。
委托代理人:张跃超,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武强县。系原告孙嫦娥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万增,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嫦娥诉被告杨万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在武强县金音小区32栋一单元202室房产一套,经查询,该套房屋已在另案中由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冀123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
本院认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嫦娥查封被告房产的申请。保全费1170元,退回原告孙嫦娥。
审判员 鲍国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