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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354号

孙嫦娥与杨万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嫦娥,杨万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354号

原告:孙嫦娥,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武强县。

委托代理人:张跃超,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武强县。系原告孙嫦娥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万增,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嫦娥诉被告杨万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在武强县金音小区32栋一单元202室房产一套,经查询,该套房屋已在另案中由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冀123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

本院认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嫦娥查封被告房产的申请。保全费1170元,退回原告孙嫦娥。

审判员  鲍国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