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袁执字第458-1号

黄禾友、李玉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禾友,李玉平,黄上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袁执字第458-1号

申请执行人:黄禾友,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李玉平,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黄上财,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上高县人,住宜春市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禾友与被执行人李玉平、黄上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74000元,已执行到位20000元,尚有54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李玉平、黄上财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黄上财名下有二辆车牌号分别为赣C×××××和赣C×××××小型汽车,但上述车辆已被查封,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对两辆小车轮候予以了查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上财名下财产有二辆车牌号分别为赣C×××××和赣C×××××小型汽车,虽本院对该车辆档案予以查封,但车辆未能扣押,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2)袁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建军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

审判员  肖家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