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5执17号申请执行人陈萍秀,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长城,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韩雪媛,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崔宪忠,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陈萍秀申请执行崔宪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2015)根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其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给付陈萍秀3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崔宪忠已将上述款项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5)根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平
审判员 马 世 磊
审判员 斯琴高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藏 松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