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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5执17号

陈萍秀与崔宪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萍秀,崔宪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5执17号申请执行人陈萍秀,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长城,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韩雪媛,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崔宪忠,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陈萍秀申请执行崔宪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2015)根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其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给付陈萍秀3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崔宪忠已将上述款项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5)根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平

审判员 马 世 磊

审判员 斯琴高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藏 松 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