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171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建、许文勋,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母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