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3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黄美凤,女,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邓婵欢,女,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郑勇忠,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郑勇忠、邓婵欢、黄美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郑勇忠、邓婵欢、黄美凤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2091.42元,利息46.92元(另利息从2014年7月11日起以本金32091.42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1.73元。因债务人郑勇忠,邓婵欢,黄美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勇忠、邓婵欢、黄美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开办经营的企业。另,向佛山市顺德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勇忠有粤X×××××号牌的小型汽车,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勇忠的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延期的,申请执行人必须于查封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办理续封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但因车辆流动性大,因下落不明而暂无法扣押作变现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称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5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梁伟财执行员 罗锦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祖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