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215号之一
原告:刘明岐,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张金香,女,194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周庆树,男,194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岐与被告张金香、周庆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庆树在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渤海支行的账户存款在100000元以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金波所有的别克牌冀J×××××号小型轿车一部在沧州市车辆管理所的登记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卫红
审 判 员 王庆亮
代理
审判员 滕仁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慧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983执保215号之一沧州市车辆管理所:关于原告刘明岐与被告张金香、周庆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冀0983执保2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刘明岐申请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担保人李金波所有的别克牌冀J×××××号小型轿车一部在沧州市车辆管理所的登记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2016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附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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