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856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庚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军霞 来源:
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856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庚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