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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856号

林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856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庚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军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