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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222号

张义智与梁桂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智,梁桂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22号

原告:张义智,农民。

被告:梁桂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智与被告梁桂三为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桂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智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义智负担。

审判员  袁章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