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字第1232号艾南海申请执行李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5)济阳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标的额9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济阳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索同伟
审判员 贾传增
审判员 刘钟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庆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