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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执字第1232号

艾南海与李传芳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字第1232号艾南海申请执行李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2015)济阳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标的额9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济阳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索同伟

审判员  贾传增

审判员  刘钟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庆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