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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刑初17号

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5刑初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住鸡西市。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梨检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8时许,梨树区人民政府根据梨树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9日送达的(2016)黑0305行非执1号,即2016年3月15日梨树区人民法院将案号改为(2016)黑0305行审1号“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甲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建筑面积分别为87.00平方米、77.00平方米砖木结构私产住宅房屋2户,由申请执行人梨树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裁定,组织梨树区城市执法局对梨树区中北村刘某甲家房屋进行拆迁,由梨树区公安分局配合。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爬到自家房顶上,手持尖刀和斧子暴力抗拒执法人员进行拆迁,并用房上的瓦片击打执法人员,致执法人员李某甲面部损伤,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李某甲右上唇贯通裂伤,牙外伤,头部外伤,属轻伤二级,十级残,后刘某甲被公安机关制止,将其带离。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甲无辩解意见,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8时许,梨树区人民政府根据梨树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9日送达的(2016)黑0305行非执1号,即2016年3月15日梨树区人民法院将案号改为(2016)黑0305行审1号“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甲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建筑面积分别为87.00平方米、77.00平方米砖木结构私产住宅房屋2户,由申请执行人梨树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裁定,组织梨树区城市执法局对梨树区中北村刘某甲家房屋进行拆迁,由梨树区公安分局配合。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爬到自家房顶上,手持自家生活用的尖刀和斧子威胁抗拒执法人员进行拆迁,并用房上的瓦片击打执法人员,致执法人员李某甲面部损伤,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李某甲右上唇贯通裂伤,牙外伤,头部外伤,属轻伤二级,十级残,后刘某甲被公安机关制止,将其带离。被告人刘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鸡西市梨树区中北村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0元,被害人李某甲对其表示谅解并同意对其从宽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后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尖刀一把,斧头二把(均系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梨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送达回证、梨树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说明、谅解书;3、证人李某乙、刘某乙、付某某、梁某某、刘某丙、闫某某、刘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及询问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7、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分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方位示意图、提交物证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考虑被告人刘某甲能对被害人给予积极的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予以采纳。为保障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犯罪所用的尖刀一把、斧子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希文

审 判 员  徐 成

人民陪审员  张福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