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462号
申请执行人:曾宪炼,男,汉族,1984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庞勇超,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陈韵琪,女,汉族,1987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李志华,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宪炼与被执行人庞勇超、陈韵琪、李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丹一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庞勇超、陈韵琪应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万元自2012年6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志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88.44元由三被执行人付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3)佛南法丹执字第472号,案经本院执行后,申请人收到执行款87225.44元。2016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第一次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16)粤0605执恢46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庞勇超、陈韵琪、李志华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庞勇超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6号四座1502房(房产证号01××26),该房已由本院(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257号案查封、处理当中,本院将依法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理,本院将依法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的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恢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刚立执行员 杜焕成执行员 蔡泽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