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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4060号

潘赤坤与池小东、陈美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5-08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赤坤,池小东,陈美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060号原告潘赤坤,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林万方,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小东,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陈美连,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潘赤坤诉被告池小东、陈美连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受理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案件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德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叶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