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060号原告潘赤坤,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林万方,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小东,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陈美连,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潘赤坤诉被告池小东、陈美连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受理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案件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德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叶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