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90号
原告:吴丰。
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吴丰与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并已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
二、冻结担保人孟凡民名下的轻型厢式货车的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闵雄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