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74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外务工,已与其另行时间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婷 微信公众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74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外务工,已与其另行时间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