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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746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74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外务工,已与其另行时间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