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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962号

秦培培诉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培培,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阳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962号

原告:秦培培,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蒋武、周卫辉(实习),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870号。

法定代表人:束浩然,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宪生,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中路市国土资源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臣,该公司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崔雪,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培培诉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阳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培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培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瑞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