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033号
原告:许红珍,女,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传宏粮油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珍诉被告阜阳市传宏粮油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珍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红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红珍负担。
审判员 张新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