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986号
原告:杨某,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武某某,女,1986年1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斐 搜索“”
原告杨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986号
原告:杨某,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武某某,女,1986年1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广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