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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23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申请私它尔、布塔、西藏海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私它尔,布塔,西藏海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地址: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被执行人私它尔,女,藏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现住那曲驻拉萨办事处。被执行人布塔,男,藏族,1961年3月2日出生,现住那曲驻拉萨办事处。被执行人西藏海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甘毅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申请执行私它尔、布塔、西藏海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拉阳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私它尔、布塔、西藏海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案款160924.1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6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私它尔、布塔、西藏海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所拖欠的金额6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履行完拖欠的金额后继续按照借款合同进行还款,我院依法审查并准许该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拉阳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如执行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私它尔、布塔、西藏海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运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景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