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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终414号

张建军、廊坊开发区渤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军,廊坊开发区渤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宋梁伟,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开发区渤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友谊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开发区渤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费。本院委托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张建军送达了(2016)冀立通字第266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建军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刚

代理

审判员  付竹竹

代理

审判员  崔 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勃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