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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351号之一

周玉合与张玉山、刘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周玉合,张玉山,刘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51号之一

原告:周玉合,农民。

被告:张玉山,农民。

被告:刘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合诉被告张玉山、刘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以经法院调解无效,原告先行撤诉,以后再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玉合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波

审 判 员  赵亚利

代理

审判员  杨玉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