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51号之一
原告:周玉合,农民。
被告:张玉山,农民。
被告:刘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合诉被告张玉山、刘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以经法院调解无效,原告先行撤诉,以后再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玉合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波
审 判 员 赵亚利
代理
审判员 杨玉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