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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001号

麦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麦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001号

申请执行人:麦某,女,汉族,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麦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女儿满十八周岁时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被执行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判决生效之日下一月其至当的抚养费,7月1日支付下半年的抚养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某某镇有可供执行的分红及其他经济收益,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镇委会发出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要求提取被执行人在某某村××及其他经济收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作出裁定并送达了被执行人股份分红及其他经济收益所在的经济组织。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号粤06**执3001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李志锋执行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