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弋执补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王风松,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
被执行人:徐平云,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风松与被执行人徐平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5.04万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红光
审判员 汪碧波
审判员 肖灏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项昕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