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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095号

关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关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095号

原告:关某某,男,满族,个体。

被告:宋某某,女,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某某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