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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119号

王付君与陈文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付君,陈洪雨,陈文才,孙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付君被执行人陈洪雨被执行人陈文才被执行人孙桂花申请执行人王付君与被执行人陈洪雨、陈文才、孙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文才账户上的存款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