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525号原告周杰,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融商6路1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郑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杰与被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杰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由原告周杰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于素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妍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