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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792号

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樽正追偿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樽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792号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负责人房胜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洪才,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程成,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樽正,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樽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3月12日,原告为被告向银行的购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原告依约为其垫付银行借款本息7067.39元。故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材料,本院也无法查明该被告的真实身份,故原告本次起诉的该被告自然人身份不确定,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小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