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792号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负责人房胜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洪才,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程成,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樽正,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樽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3月12日,原告为被告向银行的购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原告依约为其垫付银行借款本息7067.39元。故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材料,本院也无法查明该被告的真实身份,故原告本次起诉的该被告自然人身份不确定,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小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