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9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负责人马金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相鹏,居民。被执行人翟艳,居民。被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负责人李长征,该××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刘相鹏、翟艳、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各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波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