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893号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1788532-8。
法定代表人:安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祝,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关传生,公司员工。
被告:竺超,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竺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送达人竺超下落不明,需要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大光
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
人民陪审员 汪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阮继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