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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2893号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竺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竺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2893号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1788532-8。

法定代表人:安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文祝,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关传生,公司员工。

被告:竺超,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县,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竺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送达人竺超下落不明,需要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大光

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

人民陪审员  汪 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阮继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