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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民终1416号

刘菊琴、姚文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刘菊琴,姚文玲,赫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文群娥,刘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民终1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菊琴,女,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文玲,女,195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址赫章县,现住六盘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赫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新党校。法定代表人,李昱,主任。原审第三人文群娥,女,1933年5月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原审第三人刘志军,男,194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是原告之兄。

上诉人刘菊琴与被上诉人姚文玲、赫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原审第三人文群娥、刘志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5)黔赫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菊琴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菊琴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菊琴撤回上诉。二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由上诉人刘菊琴承担。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陈红梅

审判员 徐 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詹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