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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938号

武汉信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信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938号原告武汉信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小路111号新华公寓2栋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斌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静,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欢。武汉信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信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武汉信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信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武汉信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国辉

人民陪审员  刘啟洲

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鑫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