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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567号

张德华与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德华,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华,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汪疃镇楼下村。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涨市庙耩路。法定代表人隋培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德华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福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歇业,经本院查询,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02民初2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