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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27号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勇、梁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勇,梁小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2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勇,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梁小艳,女,1987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勇、梁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勇、梁小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系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另案中正在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勇、梁小艳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的房屋。期间,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兵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果

代理

审判员  孙茂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