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9128号

丁平贵与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平贵,湖北省地质勘查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于洪涛,周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128号申请执行人丁平贵,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勘查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西马坊村365号。负责人卢长江,经理。被执行人于洪涛,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少峰,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丁平贵与湖北省地质勘查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于洪涛、周少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3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

一、被告湖北省地质勘查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于洪涛、周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丁平贵误工费四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八千三百五十元、残疾赔偿金三十六万四千六百九十元、医疗费六万五千七百一十七元六角三分、被抚养人生��费三万八千六百零六元七角五分、交通费二千元、住宿费用二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丁平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六百六十八元元,由原告丁平贵负担二千四百一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北省地质勘查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于洪涛、周少峰负担八千二百五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丁平贵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被执行人于洪涛、周少峰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勘查��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不具备履行能力,未发现其作为分支机构的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周少峰名下有车辆一部,本院已依法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平贵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勘查基础工程公司北京海淀分部、于洪涛、周少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丁平贵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9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