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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3242-1号

赵金庆与张樱、杨增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金庆,张樱,杨增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242-1号原告赵金庆,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樱,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杨增余,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金庆与被告张樱、杨增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臧金娟 更多数据: